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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一男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八个月

转载 阮佳佳2025/01/27 19:01:09 发布 来源:阳新法院 作者: 16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日,阳新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卿某因逃避支付106名施工人员152万余元劳动报酬,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案件的判决彰显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维护,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

 

 案件详情

 

      2023年1月,被告人卿某与某电力集团负责人取得联系,承包了阳新某路段的电力线路改造工程项目。同年3月1日,卿某代表湖北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该电力集团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工人每天工资270元,工期为79天,项目总结算价183万余元,案涉电力集团于5月22日前付款至75%,6月30日前付款至95%,年底前结清全部款项,而卿某实际与工人约定的工资为300元一天,工期85天。湖北某劳务有限公司面对项目结算的差额无力支付,在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期间,未按时向106名施工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共计152万余元。

 

      2024年1月25日,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湖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卿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此后多次要求卿某支付施工人员工资。但卿某却选择逃避,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后在法院调解下,案涉电力集团代付了施工人员152万余元劳动报酬

 阳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卿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卿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阳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无论是企业经营者还是个人雇主,在开展各类经营活动、组织劳务用工时,务必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应谨慎细致,确保各方权利义务清晰明确,防止自身权益受损。在项目运营过程中,要切实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当面临资金困难等问题时,应积极与劳动者协商解决方案,而非逃避责任。一旦拖欠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有可能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面临刑事处罚,不仅会给自身带来牢狱之灾,还会对个人信用和企业声誉造成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

 

        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签订劳动合同时仔细阅读各项条款,明确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工作期限等关键信息,保存好相关证据。若遭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来源:阳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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